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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coterms|FOB、CFR和CIF,到底采用哪种贸易术语比较安全?

* 来源: 网络 * 作者: admin * 发表时间: 2024/06/03 10:23:09 * 浏览: 16
尽管Incoterms规则定义了十多种贸易术语,然而,多年来实务中常用的术语依然是传统的FOB(船上交货)、CFR(成本加运费)和CIF(成本、保险费加运费)。FOB指的是卖方于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后,卖方即完成交货。而对于CIF来说,在FOB的基础上,卖方还另需安排运输和保险。不过,在CIF术语项下,风险仍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转移,卖方仅承担有限的运输和保险责任,支付基本的运费和保费,运输途中的风险及额外费用仍由买方承担。

实务中有不少人将贸易术语FOB和CIF称为“离岸价”和“到岸价”,其实是一种误解。“离岸价”、“到岸价”仅为海关出于计税目的对报关单上成交方式的俗称,不可混同Incoterms定义的贸易术语报关单上的“FOB”代码对应买卖合同中的EXW、FCA、FAS和FOB等术语;“CIF”代码对应买卖合同中的CIF、CIP、DAP、DPU和DDP等术语。
除“离岸价”外,将FOB描述为“成本价”、“甲板交货”、“免费装船”等都不准确。

目前定义贸易术语最通用和权威的规则是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2020,其他规则,比如《1932年华沙-牛津规则》、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》等正在或已经退出历史舞台。尽管如此,由于Incoterms规则的惯例地位,其并不自动或默认适用。因此,贸易企业在报价及订立的合同时,应明确所选用术语的适用规则及版本。比如:FOB Shanghai, Incoterms 2020”、FCA 199 Yixian Road, Shanghai, Incoterms 2020”等。

FOB、CFR和CIF三个常用术语实际上仅适用于传统的港至港运输,在多式联运以及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,为使所选用术语在货物的交接及费用分担等方面更匹配,建议

  • FCA(货交承运人)替换FOB术语;

  • CPT(运费付至)替换CFR术语;

  • CIP(成本及运保费付至)替换CIF术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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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B - Free on Board (船上交货)

依据Incoterms 2020的解释,FOB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,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。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,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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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,概括起来,可作如下划分:

1、卖方义务

(1)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,在装运港,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,并及时通知买方。
(2)自负风险和费用,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。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,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内。
(3)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。

(4)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。单据可以是纸质的或电子的。

2.买方义务

(1)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。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,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,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;
(2)租船或订舱,支付运费,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、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;
(3)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;

(4)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,受领货物,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。




CIF -  (成本、保险费加运费)

CIF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术语下的同样义务外,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办理保险。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。如果运输途中出险,由买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。


在CIF术语下,买卖双方的义务如下:

卖方义务:

(1)负责租船或订舱,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,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,装船后通知买方;
(2)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;
(3)负责办理保险,支付保险费;
(4)负责办理出口手续,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;

(5)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,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。

买方义务:

(1)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;
(2)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,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;

(3)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。


CFR - Cost and Freight (成本加运费)

CFR是指在FOB的基础上,卖方必须负责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,并支付运费。需要注意的是,该术语的风险转移地点仍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之时,换言之,交货地点并非在目的港。卖方的运输责任仅限订立合同并支付运费,而不担保货物是否以及何时抵达目的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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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R与CIF不同之处在于: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,不提供保险单。除此之外,CFR和CIF合同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本是相同的。
按CFR术语订立合同,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。按国际贸易惯例,不论是FOB、CIF还是CFR合同的卖方,都必须于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。但是,在CFR合同中,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,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。有的国家的法律,如英国〈货物买卖法〉规定: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,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,那么,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担负。所以,在出口贸易中,我方作为CFR合同的卖方,一俟了解配载船名后,立即发出装船通知。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(卖方)必须提供装船通知的副本。这种装船通知的日期,往往还必须不晚于有关提单的日期。


贸易术语的变形
由于Incoterms 2020仅定义了11种有代表性的的贸易术语,不可能涵盖实务中的所有情形。因此,在具体交易中,有时买卖双方会根据实际需要对贸易术语加以修改适用,也就是贸易术语的变形(variants)。
然而,业界对贸易术语的变形问题存在很多误解,比如:贸易术语的变形就是在贸易术语后面加上若干短语,以进一步明确有关装卸费的划分,并不因此而改变风险的转移地点等。请注意以下几点:
  • Incoterms规则从未定义或列出一个贸易术语的变形清单;
  • 任何一个术语的任何问题均可被修改;
  • 要在合同中的任何地方做出不同于所选用术语的定义,即构成修改;
  • 如何修改,修改之后的含义是什么,完全取决于具体合同的自定义;
  • 只是在相关术语后面加上若干词汇,而未能进一步解释,该做法十分危险,容易导致误解和争议。


出口采用FOB术语的风险


FOB术语项下由买方安排运输,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对买方而非卖方负责。因此卖方遭遇的典型风险有:

(1)买方或其指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接管货物,尤其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,卖方被迫承担货物不在其控制期间的费用,且无法控制装船时间(交货时间);

(2)因为承运人向买方(contractual shipper)负责,卖方可能无法获得所需要的海运提单;

(3)如果卖方未提前收款,在FOB术语下卖方无法有效控货,极易发生钱货两失的后果。


到底采用哪种贸易术语比较安全?

出口业务中,采用CIF术语成交要比CFR和FOB更有利。因为,在CIF术语下,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(买卖合同、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)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,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、装运、投保等事项,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,更方便控货,确保交易安全。

尽管CFR术语也是由卖方安排运输,但比CIF少了保险,容易出现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,买方因没有保险而拒绝收货并拒绝付款的可能。再者,如出现卖方被迫控货的情况,此时货物没有保险,卖方需自行承担货物损毁的风险。

进口业务中,选择贸易术语时考虑的角度正好相反。因为CFR和CIF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,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,将相应的单据交给买方,就推定卖方已完成交货。这种交货方式极易发生贸易欺诈,比如伪造单据,单货不符等。因此,建议买方选择FOB术语,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,提前接管货物。

如果跳出三个常用的术语,就全部的术语而言,建议卖方选用CIF、CIP甚至D组等由卖方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的术语;买方则选用FOB、FCA等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的术语。此种选择不是为了所在地的运输和保险事业,而是为了当事人自身的交易安全。

结论是:在通常情况下,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,建议选用由其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的术语。

如不得已采用FOB术语成交时

1. 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,以免卖方货已备好,船迟迟不到,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。
2. 要求发货前预付,或提高定金比例。当在贸易术语方面别无选择时,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,不可心存侥幸。
3. 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,要在我国交通部有备案的那种。
4. 在发货时,明确向承运人提出要求向其签发海运提单的主张。
5. 投中信保,对冲风险。投之前了解下他们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,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,避免雪上加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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